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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春市2023年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见下表: 序号 产品类型 抽样数量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1 可降解塑料袋 600g 400g 200g 2 可降解塑料餐具 3 可降解塑料吸管 2 检验依据 序号 产品类型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降解塑料袋 厚度及偏差 GB/T 6672-2001 提吊试验 GB/T 38082-2019中6.6.1 跌落试验 GB/T 38082-2019中6.6.2 漏水性 GB/T 38082-2019中6.6.3 封合强度 QB/T 2358-1998 落镖冲击 GB/T 9639.1-2008 生物降解性能 GB/T 19277.1-2011 2 可降解塑料餐具 降解性能 GB/T 19277.1-2011 3 可降解塑料吸管 生物降解率 GB/T 19277.1-201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中4.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脱色试验 GB 31604.7-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006.3-2020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082-2019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41008-2021 生物降解饮用吸管 GB/T 41010-2021 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对于产品上无任何材质标识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中未规定生物分解性能要求的,生物分解性能按照GB/T 41010-2021《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进行判定。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 附件2 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5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厚度及偏差 GB/T 6672-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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